王金波由于保管不慎,丢失国有土地证书一本,土地证号为诸国用(2013)第51827号,地号为(5)1571-1号,使用权面积为19.73平方米,分摊面积为19.73平方米。
我局已受理补证申请,现征询异议,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即补发新证书,原土地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诸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10日
根据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执复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康永芳原位于诸城市广场路4号1号楼1单元602室房产一处归魏山德所有,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5、41条之规定,注销康永芳对上述房屋所有权并登记到魏山德名下,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013979号予以注销,特此公告作废。 诸城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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