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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买卖合同达成付款协议后应注意管辖权问题

2018-08-15 09:23:09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简介:山东云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常州群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于2012年6月签订合作协议。被告给原告在江苏区域内代理销售数控机床。2017年4月双方终止代理关系并进行了结算,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了付款协议书,由被告分期付清所欠的298915元。后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导致产生纠纷。原告遂在当地法院立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及相应利息119115元。
  裁判结果:被告对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对管辖权裁定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驳了其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在一审审理时,被告辩称原告对其代理销售的设备设置了密码保护,导致被告支付了67500元的解锁损失。并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请求给予了支持,对被告的反诉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已达成了付款协议书,被告也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只是未及时支付剩余的所欠货币,故管辖权在原告方。原告凭借付款协议书及被告已支付了部分付款的证据,其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对于被告的反诉损失因被告未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而未获得法院支持。(山东同和恒信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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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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