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后悔权”可拉动内需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参与了此次法律修改,刘俊海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2009年6月,他就首先建议,消费者保护法的修改应该引进“后悔权”,“后悔权只是个通俗的说法,在国外都有冷静期制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后悔权。”
据了解,在欧盟的法律中,就有冷静期的规定,尤其是针对网络购物,超过一定额度的远程购物,由于消费者尚不了解其性能就进行消费行为,可拥有14天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里,消费者拥有无因无偿的退货权。
“后悔权的规定,主要对网络购物、邮购、上门推销、直销等领域影响最大。”刘俊海说。他还表示,后悔权被写入消法有三大好处,其一,可以真正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另外,这是尊重消费者在理性状态下的契约自由,而不是头脑发热情况下的契约自由,“在消费者头脑发热情况下的消费行为,有时并非真正的契约自由,如果商家采取了非理性营销,导致消费者一时冲动付钱消费,事后难免后悔。”
另外,对于商家而言,“后悔权”可以使他们规范营销行为,摒弃过度营销的做法,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商品信息,并且促使商家不断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他认为,实施后悔权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无忧消费,“可以加大对国民经济健康增长的拉动,进一步促进内需。后悔权写入消法,最大的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促进消费内需,真正使得消费内需成为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永动机。也有利于提升行业竞争力。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刘俊海说。
争议:刚买房就猛跌 应否允许后悔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在类似于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新型的销售形式上,可以让消费者有后悔权,因为,采用这些购物方式购物,商品无法直观了解,而对于其他一些领域的消费行为来说,则不适用后悔权。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曾一直关注消法修改中对于后悔权的修改变化。“对于一些常规性小件商品而言,有些商家已经出于争取消费者的考虑等因素,做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家承诺,这已经是实际意义上的后悔权。但针对一些消费数额巨大的商品,比如,房地产交易而言,是否也应该适用后悔权一直存有争议。”他说。
而刘俊海在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消费标的金额巨大的消费活动,比如,倾其一生所有购买一套商品房的行为,也应该给予后悔权。”他说,比如,此前曾有消费者刚刚买房就遭遇房价下跌的情况,并因此与房地产开发商纠纷不断,“如果有了后悔权制度,就不会有类似纠纷了,涉及类似上百万金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消费者应该有一个充分考虑的时间。”
记者昨日在国内著名门户网站一个关于买房是否应该给予消费者后悔权的调查中看到,超过九成网友赞成买房后悔权加入消法。参与调查的网友中,有接近七成的网友表示,当前买房人群中存在购房后悔现象;有四成多网友认为赋予购房者后悔权,能非常有效地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有82.7%的网友支持消法条款中增加买房后悔权。
张茂荣还表示,即使后悔权被写入了消法,后续还需要一系列细化的配套措施。比如,退货时,在消费者试用期间所产生的商品的人为毁损、或发生了关于产品质量等问题的争议,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你可以后悔,但是,你已经使用过了商品,如果在此期间商品发生了损坏,应该如何认定责任,这些细节都应该考虑到,而不能仅仅盲目的要求所有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后,都能要求无条件享受后悔的权利。”
记者看到,不少商家对于后悔权入消法持反对态度。对此,张茂荣表示,与商家相比,消费者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保护法本身就是考虑到消费者弱势地位的身份,做出了一个向消费者倾斜的法律保护。“一个关键是立法的范围和尺度,对消费者的倾斜性法律保护,其本身无可非议,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方面,对于商家的相关义务设置也要有一个度的把握。”比如,后悔权的期限设置、商家的义务设置等方面,都要有具体的细化尺度。
网友意见
罗记工坊:很多商家都在搞“n天不满意无条件退货”,而且还不是什么贵重商品。那么,房地产为什么不能?如果货真价实就不怕顾客不满意,毕竟找碴的只是少数。
F小熊:“后悔权”并不是要偏袒消费者的后悔药,而是强制矫正交易不公的猛剂。表面上的“搞乱”,将换来消费者的更多权利,使原本倾斜的市场天平趋向平衡。
牛建军:怎能拿后悔当权利?对消费欺诈行为严惩不贷,这比让消费者来后悔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