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诸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行政检察改革措施的有关决定,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等有关决议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公益诉讼、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对于规范行政诉讼秩序,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依法监督,公正监督。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监督行政机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活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建立信息共享、调查配合机制,按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数据,报备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及时做好检察建议回复与落实。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权力清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回复与落实情况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事项。
五、审判机关要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立案并作出判决。
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形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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