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诸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诸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重国同志辞去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诸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由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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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日诸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诸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重国同志辞去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诸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由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