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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016-06-15 09:38:56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一、案情简介 2012年6月,某施工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承建某水利工程,与发包方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期、质量标准、造价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约定。2014年10月工程竣工后,某施工司完成的工程(含变更部分),经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某施工公司核算,合同内造价15800万元,合同外增加造价3280万元,合计造价19080万元。截至2014年10月,发包方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6000万元,尚欠3080万元。另,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复核意见书认定,合同内造价为15800万元,合同外造价为3000万元。发包人某公司驻工地代表对该份监理复核意见及所附工程量明细审核后,除小额工程量提出异议外,大部分(标外合同造价变更为2900万元)予以签认。
    因发包人某公司拒付工程款余款并对合同外工程量不予结算,某施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发包人某公司支付3080万元及法定利息。在诉讼中,发包人某公司辩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工程决算须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且诉争工程决算需以财政评审中心做出的审核结论为依据。该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诉争工程的审核结论为:项目送审金额19080万元,审核结论17000万元。审核后合同内及设计变更结算金额为14700万元,核减1100万元;合同外结算金额为2100万元,核减金额980万元。
    诉讼中,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审核后合同内及设计变更结算金额为15500万元;合同外结算金额为2500万元。最终法院以诉讼中鉴定结论为依据做出了合同价格认定。
    二、律师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此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起因于合同存在设计变更,产生了工程施工的变化,该变化导致了工程量的变化,相应的工程造价亦产生了增减变化。双方依据自己的计算方式和依据进行了核算,结果出现了不同的结算值。
    对工程款的结算双方发生争议,应怎样处理呢?首先要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对结算方式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则依法定。针对本案来讲,首先要看一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具体的结算依据及方式,如果约定了以某中介或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值为工程款结算值,则可直接适用;如没有约定,则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渠道进行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为依据。
    三、办案体会 在建筑施工领域,本案类似情形是很多的,原因:一是存在大量的合同变更情形,这是客观存在的;二是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签证等环节不能很好地落实及完善,导致证据缺失,极易发生争议。
    四、预防性建议 鉴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施工争议的实际情况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建议加强施工企业及相关各方的管理工作,把管理环节细化到每一道工序,具体到每一个责任人身上,及时将相关资料收集存档。在完善自身管理的同时,如发生争议,方能能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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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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