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城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 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诸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诸政字[2016]12号
诸城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山东 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 〔2016〕3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欠薪预防监控 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3〕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包含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每年与各镇街(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镇街(园区)、社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区域内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 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支 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全面 落实年度目标任务。
人社局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依 法受理和查处拖欠职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职工的 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公安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 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职工工资引发的矛盾纠纷,负责 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快速处置。
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 者被克扣工资的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企业职工工资支 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总工会负责维护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企业 发放职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 等其他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 保障工作。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
第六条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建立企业缴纳工资保证 金制度。
住建局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缴 纳职工工资保证金;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督促本建设工程 领域企业缴纳职工工资保证金;人社局负责督促其他欠薪多发行 业企业缴纳职工工资保证金。企业职工工资保证金由相关责任 主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企业 职工工资。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 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工程合 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企业 发生拖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由人社局督促其补发拖欠或 者克扣的职工工资,并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上年度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当提交工 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九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足额支付职工工 资的,其他欠薪多发行业企业在缴纳工资保证金后一年内未再次 发生拖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可到相关责任主体部门办理 手续,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条市政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职工工资应急周转 金,在发生紧急情况确需使用时,由责任主体部门提出意见,报市 政府批准后使用。垫付职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由责任主体 部门负责追偿;对逃避支付的由公安局协助追偿,不足部分由责 任主体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 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照 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严禁将职工工 资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法 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应得的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编制职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 、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 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向查询人 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防范处置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书、工 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银行卡(简称 “一书两金一卡”)制度。
第十五条人社局应当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协调责任主体 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有拖 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并以劳动保障监 察“两网化”为依托,建立预警监控机制;设立专门投诉举报电 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立案实施劳动监察;发现拖欠或者克扣 、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等行为,及时协 调责任主体部门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 利局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企业职工工资支付 情况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公布专门受理电话,畅通群众 投诉渠道,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发改局、住建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将严重拖欠 或者克扣职工工资的企业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 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专用账户存入、补足企业 职工工资保证金的,由责任主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故拖欠和 克扣工资、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由人社局按照《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及时足额向总承包 单位拨付工程款,全程监督优先用于劳务工资发放,并采取摄像 、照片等措施留据备查。
施工单位对劳务工资发放负总责,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应 当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监督劳务企业按时发 放工资。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和劳务队伍的用工行为,督促劳务企 业及时建立用工档案,监督用工出勤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 付工程款,督促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及时发放劳务工资;加强欠 薪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上报相 关责任主体部门。
第二十条责任主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 组织的职工工资支付与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 30日。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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