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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政策解释

2015-12-30 09:17:33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一、补缴条件及补缴年限
    符合本通知规定补缴条件的人员,其涉及的年龄计算时点均为2014年12月31日。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我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前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二、补缴基数、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退休及待遇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其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退休次月起发放。
    以个人身份补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规定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历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经用人单位审查符合条件,应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将《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公示情况说明材料、职工档案,以及其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等,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和申报材料,报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已参保缴费的,应通过现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工作经历原始材料。一般指:工资支付凭证(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说明工作岗位和时间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原始档案;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说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二)受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单位和申请个人上报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上加盖公章,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补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四)费用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审核材料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的退休手续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有关表格下载请登录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阅(网址:http://www.sdwf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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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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