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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12-30 09:15:44 来源:诸城新闻网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6日,王某田(化名)手持一份法律援助宣传材料来到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就自己受到的交通事故损害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从他的叙述中得知:他叫王某田,今年七十三岁,是一个孤身老人,日常生活就紧巴,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只治疗了19天,花费2万多元,因无人护理,自己照料自己又困难重重,只好出院回到家中休养。住院治疗期间,肇事司机所属公司垫付了医疗费。老人来申请法律援助也只是口头说说受伤经过,没有带着案件材料,只捎着一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先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所需材料随后补充,工作人员当场作出援助决定,启动了援助程序,由援助律师李剑瑛承办。
    当得知自己的案件能够得到法律援助时,老人一个劲地说“谢谢,谢谢”。援助律师表示一定为他代理好这起案子。援助律师先就案件细节进一步向老人了解,后就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讲解,以便让老人知道怎样打官司以及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老人年老体衰,记忆力差,援助律师又将案件诉讼所需要的材料列出一个清单,方便下次来时能够将材料带全了,对不便于老人取得的材料援助律师表示自己去收集,同时约定了下次见面的具体时间,到时好向法院起诉。老人一再说,家里穷,几百元的诉讼费也拿不出来,絮絮叨叨,一脸的无奈,眼睛里却闪烁着期待的神色。有钱能打官司,决不能让穷困的老人因几百元的诉讼费打不起官司,送走老人后,援助律师来到肇事司机所属公司,就案件相关情况去进行沟通,向公司领导讲述了老人对案件的想法,转达了老人不会给公司增添麻烦的心愿。为了能使案件及时、顺利结束,说服公司暂时替老人垫付诉讼费用,同时就案件赔偿问题也初步达成了一些共识。
    通过对案情的理解和分析,援助律师对案件有了大概判断:一是受援人对损害赔偿没有额外要求,只要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就可以了,这是便于达成赔偿一致意见的有利前提;二是肇事司机所属公司承认司机在发生事故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愿意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也表示先行垫付诉讼费;三是肇事车辆入有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公司要求援助律师在向法院起诉时一并起诉着保险公司,以便减少公司的诉累。
    按照相约的时间,援助律师和老人如约再次见面,材料准备齐全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司也履约派人带去了诉讼费,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经过送达、第一次开庭协商鉴定机构,之后是第二次开庭审理。由于庭前工作准备充分,原被告之间也有所沟通,庭审顺利,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承办结果:2014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诸人民法院以(2014)诸皇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审结本案,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3500元。
    办案启示:本案案情可以用简单来形容,能将简单工作做实做细,解决问题,也是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工作态度和为民服务精神的考验。本案受援人自身能力有限,在这样的情形下,仅仅是为了走完程序,那真是容易得很,但是对他来说,却有很多的不便和无奈,就是得到了援助,也就是案件的终结,“真诚、为民”的法律援助服务理念又能体现在哪里?本案援助律师,没有就办案去办案,而是从受援人自身实际看问题,办事情,从和风细雨解答询问、了解案情入手,到想办法解决诉讼费问题,就是开庭时用自己的车拉上受援人,前前后后,力所能及的小小举动,解决的是受援人实实在在的大困难,将法律援助工作做到了受援人心坎上,体现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为民情怀,体现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正心诚意真真是值得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思考的事情,满腔热情确实是每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应该做到的,也是能够做到的事情。
     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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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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