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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孩溺水遭遇不幸 两律师法律援助维权

2015-07-01 09:13:53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2009年8月1日上午9时许,诸城市舜王街道某村四名10岁的小女孩,在本村采石场处玩耍,因天气较热,几名女孩就来到因采石形成的一处石坑处。该石坑面积很大,南侧较平缓,其余三侧很陡,形成一个大湾,里面积水约7-8米深。四名天真的女孩在没有成年人陪同下,到水中游泳,不慎溺水死亡。
    事情发生后,四个家庭遭受沉重打击,周围群众也是议论纷纷。在办理完后事之后,四名女孩的父母找到村里要求给予赔偿,但村主任却说:“这个采石场早就承包给某村的杨某了,有事情你们找他去。赔偿的钱村里不会出”。当他们找到杨某时,杨某却说:“这个采石场是我承包的不假,但是2009年3月5日就到期了。之后我就不管了,发生事故时候是在8月份,你们应该找村里。”就这样推来推去,几名孩子的父母没有办法就开始上访。
    分析:接到有关部门的情况反映后,诸城市司法局就安排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介入该纠纷,经审查后启动法律援助机制,指派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丁作刚、高洪明两名律师承办该四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协调人民法院对案件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司法救助。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接到指派后,迅速安排办理好委托代理手续,到诸城市公安局了解有关情况,调查现场勘验证据,到该村了解采石坑形成的过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代理律师认为几名女孩的死亡与采石坑的形成存在因果关系,采石坑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应承担责任。最后在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了该村村委会、原承包人杨某,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事发采石场是该村委会发包给杨某承包经营的,石坑实际所有权和管理者应属于村委会,但没有证据表明杨某承包期满后仍然实际使用管理该处石坑,因此该案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为被告村委会,其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管理义务人为他人时,可另行向其主张权利。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应承担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赔偿每名原告家庭30%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
    个人体会:该案判决后,几名女孩的父母对诸城市司法局、诸城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的援助律师表示感谢;周围群众也对此交口称赞,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好,消除了不安定因素,使一起上访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不过按照现在村委会的经济现状,这几个家庭获得实际赔偿的可能性,需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才可以实现。
    预防性建议:现在又到了夏季多雨季节,各村委会、学校、经营者和家长,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预防类似事件发生。否则会给社会和家庭都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即使获得赔偿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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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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