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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月新规之网购可“任性”退货

2015-03-15 09:36:24 来源:诸城新闻网

  记者 耿娜

 日前,记者了解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7天内退换的行为,将不被允许,这也就是说网购商品7天内退货不需理由,卖家可以“任性”退货了。
    从去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实际上,这一权利放到现实中并不容易实现,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从今年3月15日开始,情况将会发生变化。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尽管从去年开始消费者就已经有了网购后悔权,但实际情况却复杂得多。中消协曾经多次在调查中表示,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投诉明显增多,内容多为退换货难以实现。记者就遇到过此类案例,在淘宝购买的全自动吸奶器,商家以拆封并试用为由拒绝退货,后经记者与卖家协商,最终以卖家扣除记者30元为代价,完成退货。
    记者查看了各网络购物平台,各商家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准并不一致。好多卖家规定退换货商品及商品本身的外包装需“没有损坏,保持出售时的原质原样,不影响二次销售,卖家的各种花招可谓层出不穷。
    案例1:网购平台自行规定
  促销产品不参加“无理由退货”
  市民何女士在“双11”前的预售活动中,下单了一款浅紫色水貂绒大衣,商品到手后发现衣服的色差很大,想要退货,网店客服人员却提出,这款预售商品不参加7天无理由退货。
  案例2:误解“退后商品应当完好”
  只要拆开包装就是“不完好”
  上个月,酷爱K歌的市民张先生网购了一个麦克风“唱吧”。使用两天后,发现麦克风的传输线接口出现接触不良问题。当他想退货时,网店客服却提出,耳机已被张先生拆开包装并使用过,就算作“不完好”,不能退货。
  案例3:拿到商品已过了7天
  “市民王女士网购后,迟迟没有接到快递员的送货电话,直到半个月后去传达室时才发现包裹已经到了一周,早就过了“7天”时限了。
    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实施,将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轻松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亮点:商家拒绝退货将受处罚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根据新规,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十五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即将实施的《办法》,网购达人武女士很高兴:“我经常在网上买东西,有时候收到的货物和网上描述的不一样,想退货时商家就找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有了这个新规定,以后维权更有保证了。”
    亮点:明确消费者信息保护范围
    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现代化消费方式的崛起,消费者因消费行为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愈演愈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惩罚依据,并且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国际上相关立法是一致的,适应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使用条件,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亮点:“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处罚
  近年来,“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今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亮点:破解预约消费维权难题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相关的惩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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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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