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劳鉴[2014]第14080271号)
被鉴定人姓名:于华,身份证号码:370782197906293072
用人单位名称:山东小林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于华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捌级22条。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上述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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