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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

2020-01-15 14:35:41 来源:诸城新闻网
  基本案情:张某与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查封了乙公司的生产设备,本案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货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公司的法人李某将查封的设备出卖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李某未经查封法院同意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院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律分析: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实现,同时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也是法院权威的一种表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销毁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李某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行活动和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属于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本案的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又是对“老赖”的威慑,对于解决“执行难”起到了促进作为。
  预防性建议: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建议在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前,一定要解除查封之后再处分,或者事先经法院准许同意。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王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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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丽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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