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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示十类涉企信息 失信主体改过有望修复信用

2020-01-08 10:18:32 来源:大众日报

  《办法》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较早开始探索信用修复制度,给部分满足一定条件的“黑名单”企业提供一次信用修复的机会,截至目前已有1000多户企业实现了信用修复。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涉企信息的归集与公示、共享与应用、管理与责任等作了规范明确,并将信用修复和信用承诺两项制度纳入其中,进一步完善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管理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描绘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

  十类涉企信息全量归集

  “信息归集是基础。”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处四级调研员柳强介绍,因此公示系统(山东)将全量归集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履职产生的涉企信息。

  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共包括十类:企业登记注册、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年报、即时信息、自主承诺信息;股权冻结等司法协助信息;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税务部门的欠税走逃纳税人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据统计,目前公示系统(山东)已归集省市县三级5237个政府部门涉企信息8000余万条。涉企信息的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对其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办法》提出公示系统(山东)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共享。“目前各个平台之间已基本实现了互联互通,但因为平台建设时间有先有后,一些数据标准还需进一步统一,以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柳强表示。

  共享“黑名单”落实联合惩戒

  在做好信息归集的基础上,强化应用是此次《办法》的突出特点。公示系统(山东)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向公众提供免费信息查询、信息订阅和自动生成信用报告服务。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其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办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本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推送至协同监管门户,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将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据统计,目前公示系统(山东)每天查询量达48万人次,每天访问量达300万人次。公示系统公示全省经营异常名录企业35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400万户;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200余万条、行政许可信息217.9万条、行政处罚信息59.2万条。

  各级各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共享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落实联合惩戒职责。实现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制度化信息协作机制,实施股权冻结3.85万户(次),并对6717名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任职限制。

  新增信用修复及信用承诺制度

  据介绍,山东省于2017年底,在全国第3个出台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此次出台的《办法》与之相较,新增了信用修复和信用承诺两项制度。

  《办法》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早在2018年12月,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便在全国较早开始探索信用修复制度,给部分满足一定条件的“黑名单”企业提供一次信用修复的机会,截至目前已有1000多户企业实现了信用修复。

  此外,《办法》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经查询公示系统(山东)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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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丽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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