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幸福院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居)委会主办管理,因此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责任对农村幸福院进行管理监督,通过购买农村公益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幸福院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健全管理服务制度,确保农村幸福院正常持续运行、发挥服务功能。指导意见要求,今年年底前,山东省农村幸福院要在显要位置公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监督电话,接受村民监督。同时支持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化、连锁化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意愿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
2019年底前,将对全省农村幸福院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应建未建、改变用途、已经拆除的农村幸福院,分类作出处理,确实无法建设和恢复的,要作出说明,对蓄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严肃查处。同时,服务水平低、被挤占挪用、利用率不高的农村幸福院,要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村(社区)逐级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提出退出申请。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省级制定的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面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此外,对农村幸福院的建设省级财政将有所倾斜。比如建立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与运营奖补挂钩机制,省财政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根据农村幸福院等级评估情况、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及日常运营服务质量等,对运营状况良好的农村幸福院给予适当奖补。各地结合省级奖补和当地实际,通过实行建设和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促进农村幸福院改进服务、长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