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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亮点

2019-03-06 09:25:40 来源:诸城新闻网


  2018年11月30日下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54条。《条例》立足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着重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将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予以固化,体例条目明晰具体,突出了山东特色。

  明确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 夯实反家庭暴力工作基础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社会共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同时,对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能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具体职责。
  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职责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夯实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础。
  坚持预防为主 及时消除家庭暴力隐患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础环节,《条例》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详细的预防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明确有关单位的宣传教育职责,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二是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责任。
  三是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平台,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排查家庭暴力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
  创设反家庭暴力工作首办负责制 强制报案义务
  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创设首办负责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为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创设了强制报案的义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完善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有关程序 增强执行力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明确了处置的具体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条例》细化完善了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情形、告诫书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以及监督落实措施,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根据依法立法原则,《条例》还细化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同时还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活动,禁止查阅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筑牢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
  对于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条例》规定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措施,有效地避免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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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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