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灾前防止污染准备。
(1)对于有毒有害的化学物品,应在灾前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带,一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扩散或外溢。
(2)对于露天堆放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渣或废水池,应及时清运到安全地带,或加高加固围堤。
(3)对于放射性物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含放射性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液污染水体。
(4)应立即迁移水源防护带沿岸的粪坑,清除垃圾堆和无害化处理厕所内的粪便。
2.水源卫生防护要求。
(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应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此区域排放粪便、污水与垃圾。深井的井室、河水取水点及防护带内有专人值班防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2)泉水应做好出水口卫生防护,清除出水口周边杂草、污物,在露头处建水池,进行消毒,加盖加锁;机井或手压井周围应保持清洁,防止污水沿井壁下渗,污染浅层地下水,周围30米内不得有厕所、畜圈、垃圾及废水排出口;大口井要建井台、井栏、井盖,备有专用的公用水桶。井的周围30米内禁止设有厕所、猪圈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设施。
(3)河水、塘水和湖水的取水点应选择上游河段或水塘,且尽量向河中心伸延,有条件的地方宜设取水码头,也可在岸边挖砂滤井取水。应设有明显标志及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即不得停靠船只,不能有游泳、捕鱼和打捞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选择使用水塘时应专用,不得做它用。
(五)灾区饮用水的处理和消毒。1.运转正常的自来水厂的水质处理及消毒。
在洪涝灾害期间,水厂应根据源水水质变化情况,及时使用或加大混凝剂和消毒剂的使用量,保证出水水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2.被淹没的水源和供水设施的水质处理及消毒。
被淹期间的供水设施不能供水,在水退后先清出构筑物内的淤泥后清洗并排空污水,对管道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对于覆盖范围较大的配水系统,可以采用逐段消毒、冲洗的方式。
3.被淹没的水井的水质处理及消毒。
经水淹的水井必须进行清淘、冲洗与消毒。先将水井掏干,清除淤泥,用清水冲洗井壁、井底,再掏尽污水。待水井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后,进行超量氯消毒。(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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