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向你(单位)8月3日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潍坊诸城税限改(2018)109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潍坊诸城税税通〔2018〕303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办理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2、缴纳欠缴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税款485278.63元。3、对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93306.77元(计算到2018年9月4日)。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魏政
联系电话:6011618
地址:诸城市府前街12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阚新荣,魏政(鲁地税07820169,鲁地税07820170)
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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