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求,山东17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等三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省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据了解,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对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此,山东组织起草了《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按照《办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市级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省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省考核部门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根据《办法》,山东省政府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市给予表扬。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市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或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对耕地保护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