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医疗广告大多从头到尾都在讲疗效,但在加拿大不一样。若一个药物广告有3分钟,在最后1分钟或30秒,会说明该药有哪些副作用。在加拿大,按照药品广告法规,任何药品广告所声称的疗效及对比效果都必须具有专业认可的科学实验数据。同时,必须在广告中明确说明此药在经批准的说明书中列出的主要危险信息, 如毒副作用、禁忌等。正反面的内容必须相对平衡, 不允许有虚假、误导及欺骗的信息。若一个广告内容含严重的安全性隐患,或对广告的投诉通过其认可的独立机构不能解决,或一个未经批准的药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或推广,卫生部会直接进行干预或处理。
加拿大的药和中国一样,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但不同的是,加拿大非处方药的种类和覆盖面很狭窄,患者所能自由购买的非处方药,不过是碘酒、酵母片、创可贴一类。不仅如此,处方药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这类药在药店并不上架出售,只能凭医生开出的处方到柜台购买;医生只能根据主管部门——联邦卫生部下属健康产品与食品部所属“治疗产品委员会”所提供的药品名录开立处方,这些药品的价格,则根据加拿大《专利药管理条例》,参考了七国相关产品价格来确定。在这种体制下,厂家和药店自主定价权相当有限,医生更是只管开药,不管药价,若他开了有问题的处方并造成后果,一旦查实将承担相应责任。但处方只要没原则问题,药价贵贱和他本人利益毫无关系,因为家庭医生和专科医生的诊费是由政府税款和医保体系支付的,但药品是自费的,患者可以买,也可不买或少买。
在加拿大,药品名称必须使用药典所记载的规范名称,而不能使用商业性的“别名”(即“吗丁啉”只能叫做“多潘立酮片”),相同的处方药不论哪家所产,价格几乎是一样的,药店不会刻意区分,处方都是精确到片,每个人从药店买到的,都是一片片拆零并重新包装的“裸药”。在这种情况下,药厂花钱做商业广告就变得毫无意义:吃什么药的决定权在医生,卖什么药的决定权在药店,而允许什么药上市的决定权在“治疗产品委员会”,他们彼此监督、制约,且都具备高度专业性,药厂能否在这个体系下生存,关键在于自己产品的疗效、质量和安全性能否被这三家同时认可、“放行”。至于商业广告的主要受众——普通患者,他们吃什么药、吃哪家的药、吃几片,都不能自己做主,对他们打广告岂不是缘木求鱼?
“泰诺林”之所以能常出现在广告中,是因为它是寥寥无几的、既有一些疗效,又属于非处方药的常用药。但即便这类非处方药,其商业广告也显得很“单调”,如广告上出现的都是普通“无名氏”模特,几乎看不到名人代言。因为在加拿大,给一种药品代言并非易事,必须有确切材料证明代言者本人定期使用该药品,并从中获益,否则就可能涉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