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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2018-02-12 09:40:33 来源:诸城新闻网
 诸地税强扣〔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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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诸城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8年5月11日起从你(单位)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53690268641070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税款(大写):壹万贰仟肆佰捌拾陆元零叁分(¥12486.03)滞 纳 金(大写):壹仟伍佰玖拾柒元零伍分(¥1597.05),合计(大写):壹万肆仟零捌拾叁元零捌分(¥14083.08)。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诸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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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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