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须有前提条件
“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是争议多年的焦点议题。卫生部专家表示,根据《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只有在发生“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监护人或家属才可以将其送诊,经医生确诊后住院。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而根据以前的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只要医生诊断有严重精神障碍,家属同意,就可以住院治疗。
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重症精神障碍患者鉴定须多重复核
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前,送诊的患者入院多为在亲属等要求同意下住院治疗,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并不认为自己存在问题。回龙观医院部分医生表示,自愿原则实施后,如果完全按照患者的意愿,存在耽误治疗的风险。这就需要医生用更长的时间和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沟通,详细告知患者当前的病情、相关诊疗的建议以及存在的风险,在保障患者权益的同时,尽到医生职责。
对于需要非自愿入院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的鉴定,医院将严格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要求复诊和医学鉴定,程序和流程更加严格。以回龙观医院为例,医务人员须参照国际精神疾病的分类诊断标准ICD-10,对患者进行精神检查、体格检查和化验室检查之后,才能做出诊断。
同时,鉴定还须多重复核。依据《精神卫生法》规定:被诊断为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需入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仍对结果持异议,可提出司法诉讼。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开展治疗
目前个别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心理治疗甚至精神疾病的治疗。《精神卫生法》对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精神障碍治疗三者进行明确区分,提出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应当建议其到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更多地在用人单位、学校、医院、监狱等场所,以及社区或福利、慈善等机构开展。而心理治疗要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综合医院应按照规定开设心理治疗门诊,为患者服务。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诊断精神障碍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