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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2017-12-08 10:39:52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至防火期结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1、在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2、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3、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4、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管理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四、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落实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六、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七、在森林防火区以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八、各镇街(园区)、森林经营单位要对森林防火区做好标注和标识,并在主要入口设立警示牌,设立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诸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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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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