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2日晚上六时许,原告刘某驾驶鲁GXXXXX号轿车到被告某酒店就餐,当晚8时许,原告等人吃完饭到停车处开车时,发现车不见了。原告刘某立即报案,至今该车没有找到。刘某认为,其到被告酒店就餐,被告酒店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使汽车辆丢失。被告酒店应当予以赔偿,故要求被告酒店赔偿该车损失7万元。
案情分析:因原告停车是在酒店保安的指引下且在指定位置停车,故酒店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管义务,因此被告对车辆被盗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又因原告停车场所处为露天公共场所,并非酒店的专属内部停车场,原告对车辆的安全有一定的预见,其对车辆的安全负主要义务,由于原告停车后未尽安全防护责任,疏于防范造成车辆被盗,原告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个人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酒店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管义务,因此被告对车辆被盗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预防建议:在公共场所停车应对车辆的安全有一定的预见,其对车辆的安全负主要义务,要加以防范。
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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