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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前保价 发生纠纷好维权

2013-03-23 10:31:01 来源:转载
 最新数据显示,去年,上海规模以上快递企业业务量累计已达5.99亿件,上海人年均快递量达26件。然而,令不少市民烦心的是:快递丢失、损毁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当他们向快递公司维权时,往往会得到截然不同的说法。近日,法院就判决了两起因快递丢失、损毁货物引发的纠纷,看似案情差别不大,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案例回放】
 9.7万元损失全部追回

 货物在快递公司库房被盗,如何赔偿?近日,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快递公司对货物损失负有重大过失,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9.7万元。

 2011年9月,利昱贸易公司向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交寄一批货物。宅急送公司签字接收了该批货物。根据快递单记载,该批货物为12件,收件人为湖南株洲某公司。然而,同年10月16日,收件人只收到11件货物。原来,这批货物到达宅急送公司在株洲的营业所后,在库房里被盗走一件。于是,利昱公司将宅急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价款9.7万元。

 一审败诉后,宅急送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寄件人在交寄货物时没有申明货物价值,也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快递运单背面对责任限制的约定进行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宅急送公司工作人员未在收取货物时充分提示利昱公司就 “理解并同意运单条款”一栏进行签字确认,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一直处于宅急送公司控制下,货物被盗,宅急送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诉请5万元,只赔了4000多元

 一印刷公司自称将一批价值5万多元的胶水交付快递公司托运,在运输途中因汽车突然自燃,货物被烧毁,于是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运费损失。近日,经法院调解,快递公司只赔偿到了4000元,另加106元运费。

 案件审理中,快递公司认为印刷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未标明所寄物品名称,且没有进行保价及申明物品价值,所以印刷公司应承担未保价的责任。发生火灾时,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已及时抢救下部分货品,不存在全部货品损毁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递运单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该运单虽为格式合同,但已在正面显著位置作出提示 “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物品按快递资费的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这样的做法不但符合行业特点和操作惯例,也公平分配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此同时,车辆自燃也不是由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损失不能由快递公司全担。

 【律师点评】
 事先应对责任义务作提示

 吴冬(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比两个案件的事实部分,有下述区别:第一个案件中,快递公司对于格式条款中限制其责任的部分未对客户作出提示说明,剥夺了客户选择保价的权利。同时,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对货物的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客户。

 第二个案件中,快递公司对格式条款中限制其责任的部分对客户做了明确提示,客户予以接受。且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货物损毁是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客户应承担货物损毁灭失不能完全获赔的风险。

 【专家建议】
 消费者——
 快递贵重物品时,选择规范运作、口碑较好的公司。

 对于快递公司运单后的 《快递服务协议》,尤其是其中的“保价及赔偿”部分,务必仔细阅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交寄时,一定要让收寄员验视并签字,避免出现损毁时其主张交寄物品本身存在瑕疵缺陷;签收时,当面开包验货。

 对于已经发生损失的,应注意搜集能够证明快递公司对货物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

 快递公司——
 拟定格式条款时,应保障客户选择是否进行保价的权利,并对于该类条款采用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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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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