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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明白纸

2017-05-10 11:29:54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诸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为便于居民家庭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申请办理程序,现将适用于本年度的有关政策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先租后补。
  二、住房保障范围
  城市规划区和各建制镇驻地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
  三、保障家庭具备的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6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9089元;
  2、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有诸城市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五、无房户的认定
  无房户指没有私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承租他人私房、单位公房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六、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1、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其他低收入提供家庭成员2016年度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2、申请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无私有住房的,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原件)。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4、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
  5、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7、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七、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1、报名。2017年5月9日-6月9日,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填写《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居委会或单位初审。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上报各镇(街办)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
  3、镇(街办)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各镇(街办)政府或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审核并签署意见,将住房情况申报资料报市住建局,收入情况申报资料报市民政部门。
  4、市住建局、民政局审查、公示。市住建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1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5、补贴发放。从2017年10月份起,廉租住房出租人按照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出租人账户。
  八、住房租赁补贴的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保障对象于报名时间,提报复核材料,复核材料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对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停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保障。
  九、保障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其中,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3.5元。
  咨询电话:6067219
  邮箱:zc_fanggu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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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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