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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我们来帮你维权

2017-03-15 09:12:58 来源:诸城新闻网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消费维权不只停留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是一年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近日,记者走访了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了一些维权案例,为广大市民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一:消协巧用法 商场难拖延
    案情简介:2016年1月23日,市民冯先生在诸城某电器商场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一台,在使用半年后电视出现故障不能正常收看节目,7月22日送至该商场维修,该商场告知冯先生电视无法维修,并声称联系厂家处理,结果一直未给退换。冯先生认为电视机未出保质期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商场应该退换,于是投诉到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过调查,消费者冯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所购电视机已不能正常使用和维修。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商家在知道电视机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应该与消费者约定时间及时退货、更换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过对商家耐心说服教育,商家与消费者约定8月10日前更换新机一台。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销售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产生的消费纠纷案例,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在保质期不能正常使用,商家应该尽快与消费者沟通处理,不能拖延,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案例二:空调自燃起火 消协协调获赔
    案情简介:2015年5月6日,消费者赵先生投诉:2013年12月13日,其从诸城市一家电商场购买一款价值4000元的空调,2015年4月26日空调外机爆炸起火,该户外阳台的栏杆和墙皮损坏,造成了近7000元的损失,家电商场和空调厂家都不承担责任,故消费者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购买使用空调已经超过2年,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超出了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故商家不予理赔。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厂家的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家给予消费者更换同类型空调外机一台,并给予消费者4000元的补偿,消费者满意。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例三:商家多收钱,依法应赔偿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王先生到诸城某超市购买罐头,当时标牌宣传价格为12.99元,可回家一看小票,发现价格为17.10元,王先生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超市承认是其工作失误造成的,但拒绝给予双倍赔偿,于是王先生投诉到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该单位承认消费者所述情况真实,但仍然认为是其工作失误造成的,拒绝给予双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通过消协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进行诚信经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该超市退回商品并赔偿消费者1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销售商品引起的纠纷案例,本案中某超市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某超市应当承担责任,向消费者作出赔偿。(记者王亚丽   通讯员马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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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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