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各区、市属各开发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提高到不低于520元,其他县市由目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8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
农村低保标准,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和诸城、寿光,由目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400元提高到不低于3800元,其他县市由目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300元提高到不低于3700元。
新的保障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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