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赵某出庭受审,对于检方指控的罪名,赵某表示认罪,出示证据时也都以“没有意见”作答,由辩护人为其发表意见。根据检方指控,2011年10月30日晚,赵某与朋友喝完酒后驾车回家,在经过杏石口路西郊机场西侧路段时,发现前面执勤民警设卡检查,因为赵某是酒后驾驶,担心自己会被查出来,于是逆行向西逃跑。前方有警车拦截,但是赵某也没有停车,撞上警车后继续向南逃跑,民警继续追赶,赵某才下车被民警抓获。当晚,医务人员抽取赵某的静脉血进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
赵某的辩护人称,因为当时赵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看到警察检查害怕才逃跑。逃跑中撞坏警车,是因为当时醉酒控制力下降,并没有撞警车的主观故意。在被抓获后,赵某积极对警车的损坏进行赔偿,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此外,赵某在逃逸过程中骨折,需要尽快进行第二次手术,请求法官可以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公诉人认为,赵某醉酒驾车危害性大,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酒后控制力下降并不是减刑的情节,而且赵某没有主动投案,只是在被抓获后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其自首,没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法官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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