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号)
根据诸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刘峰梅的提名,诸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通过,决定免去:
王大伟同志的诸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职务。
特此公告。
诸城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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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号)
根据诸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刘峰梅的提名,诸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通过,决定免去:
王大伟同志的诸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职务。
特此公告。
诸城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