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16-03-23 09:25:59 来源:诸城新闻网
我单位职工姜秀鹏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370728196701110217,于1987年7月到我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技术员,劳动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3年08月31日至2023年08月31日止)。
现因姜秀鹏同志连续旷工未办理任何手续,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决定自即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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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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