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然丰,男,身份证号码:37072819702140251,于2015年12月15日至今连续三个月未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即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
诸城市博恒机械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8日
我单位职工姜秀鹏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370728196701110217,于1987年7月到我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技术员,劳动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3年08月31日至2023年08月31日止)。
现因姜秀鹏同志连续旷工未办理任何手续,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决定自即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决定。
山东省高强紧固件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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