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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非法拘禁 庭审当中幡然悔悟

2016-03-16 09:15:47 来源:诸城新闻网
 案情:2015年1月18日,未成年人邵某听从老板徐某指令,跟随成年人台某、周某、王某等,为索要债务,强行将丁某带至某钢管厂,限制丁某人身自由至2015年1月20日下午7时,非法拘禁超过48小时,期间未对丁某实施暴力、虐待等手段。
    事情发生后,丁某之妻报警,邵某等人解除对丁某的人身限制,公安机关随之对于邵某等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并于2015年1月22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诸城市司法援助中心根据法律规定,指派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张洪祥律师对未成年人邵某刑事辩护。
    分析:根据律师调查了解的相关证据与口供笔录认为:根据《最高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刑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既没有参与组织、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没有组织、指使他人和参与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他起初参与到犯罪中来是完全不知情,而仅仅是为了让被害人偿还其债务的机会而加入进来,整个过程也完全是听从徐某,台某等人的调配。犯罪嫌疑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犯罪嫌疑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且是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存在自首,符合刑法酌情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量刑情节。
    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邵某缺乏法律意识,为挽救,感化,教育邵某酌情减轻邵某罪行,辩护人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采纳,且被告人邵某当庭幡然悔悟,认罪态度良好,表示吸取教训,遵纪守法,本庭作出对于邵新栋免于刑事处罚
    个人体会:该案判决后,未成年人邵某对丁某当场表示道歉,并对张洪祥律师表示感谢;周围群众也认为对于邵某应采取包容与教育为主,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好,使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预防性建议:现在社会复杂多变,未成年人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复杂人际关系,法律认识单薄,往往基于义气之争,作出一些触犯法律的行为。对于这类现象,我们应该首先以包容的胸怀感化,教育、挽救为主,同时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多增强社会正能量的引导,指引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成长,避免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深渊中堕落。
  
      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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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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