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击重点
1、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虚假诉讼、虚假查封、虚假仲裁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2、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5、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8、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9、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10、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二、惩戒措施
(一)警示约谈。对涉嫌逃废、悬空和毁弃银行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和失信行为个人,由市金融风险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召集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警示约谈。(二)公开曝光。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失信行为个人,依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每月通过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微信、金融机构LED广告栏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并在所居住社区张榜发布。(三)金融机构一致制裁。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失信行为个人,各金融机构全面停止为其提供开户、授信、支付结算等服务。(四)限制消费行为。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以下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限乘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和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禁止境外旅游、度假;禁止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禁止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五)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均暂停其参与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准入资格,已经中标(成交)的在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经查实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六)限制相关业务办理。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办理相关土地、房产、股权等权属变更时予以限制。(七)追究刑事责任。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在市金融风险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市金融办:6112864,市公安局:110),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
希望全体市民和各级各部门单位、金融机构,积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线索,检举揭发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受理单位将严格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特此通告。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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