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10月1日7时40分许,赵某驾驶货车于诸城市辛兴镇官茂场村中心路与行人马某发生交通事务,致使马某受伤,入院治疗26天,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75824元。该事故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马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赔偿,赵某不需要在本案中对马某实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付马某各类损失共计69472元。
分析:此案案情比较明确,赵某驾驶的货车在路上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负全部责任。由于赵某在保险公司为该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激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架势》,马某的一切合理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赵某不需要承担实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个人体会及预防措施:货车司机在运货过程中往往因赶时间、多拉货等原因长时间高速行驶,司机疲劳驾驶,尤其在乡村路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货车司机还是行人以及其他驾驶员,都应当引起重视,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诸城欣东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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