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三款食品非法添加
记者从判决文书中了解到,今年8月28日,广东一消费者在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三款徐福记食品,其中一款是芒果酥,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18日;另一款是芝麻香酥沙琪玛,净含量为35克,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22日;还有一款落花生酥心糖,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12日。
该消费者称,其在购买食品后才发现,徐福记的上述食品存在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问题——在徐福记的上述食品产品标签中,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TBHQ、BHT。而根据国家标准GB2760相关规定,特丁基对苯二酚(简称“TBHQ”)和二丁基羟基甲苯(简称“BHT”)两种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到糕点或糖果类食品中,“TBHQ和BHT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抗氧化剂,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按照卫生部卫政申复[2012]213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上述二种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在糕点或糖果类食品里。”
随后,该消费者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家乐福、徐福记两家公司,宣称“家乐福销售不合格产品,构成欺诈”,同时诉指徐福记生产不合格食品。
11月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徐福记:原料带入
对于“违规添加”的指称,徐福记方面辩称,该公司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其产品全部检验合格后才出厂销售。
“产品有关TBHQ、BHT的使用和标识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徐福记方面解释,其产品含有TBHQ、BHT属合法,其中芒果酥中的TBHQ、BHT以及芝麻香酥沙琪玛中的TBHQ、BHT是原料食用油带入,而落花生酥心糖中的TBHQ则为花生仁原料中带入,均非人为添加。该公司同时提供了三份东莞市质监局出具的证明,意图说明涉案产品中的TBHQ和BHT并非人为添加,而是食品原料带入的。
不过,上述消费者却认为“徐福记称涉案产品中的TBHQ、BHT为原料带入“依据不足。”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徐福记上述食品包装中有标注TBHQ和BHT,则说明其是直接使用这两种食品添加剂。”该消费者还表示,即使如徐福记公司抗辩的TBHQ和BHT并非人为添加,标签内容与食品不相符,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法院:有违食品安全法
记者昨天从深圳福田法院的判决书看到,法院最终认定,家乐福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已构成欺诈。而对于徐福记涉案产品,法院认为东莞质监局证明不足证明涉案徐福记产品没有直接使用TBHQ和BHT,而且即使这两种食品添加剂为原料带入,并非人为添加,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法院查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列明TBHQ和BHT,允许使用的范围均不包括中式糕点及酥质糖果。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也回复称,TBHQ是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的对应名称,糖果和糕点不在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中。
据此,法院认为,徐福记将原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在标签上标注与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不符,徐福记在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添加了TBHQ、BHT与事实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必须对消费者作出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