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2日古先生报案,说发现其银行存款无故减少。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账户款项于今年2月18日凌晨1时55分,在东莞被人用疑似白色卡片支取现金两次,共20000元,扣异地手续费共204元。古先生称卡内的钱被取走时,他和银行卡都在梅州,因此怀疑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克隆”。5月21日,古先生将发卡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20204元。梅县法院作出银行负全责的一审判决,银行不服上诉。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古先生持有的借记卡是绿色的,而他人取现用的是疑似白色的卡片,银行也认可两张卡片明显不一样。据此,可以认定古先生的借记卡被人取现是由伪卡交易完成的。借记卡被他人“克隆”,银行未对储户尽到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义务,对此负主要过错责任。古先生曾将存折交由其父母到银行处取款,因存折和借记卡密码相同,有可能导致借记卡密码的泄露,故古先生对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应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即赔偿古先生16163.2元损失;古先生承担20%的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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