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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露天烧烤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的通告

2015-06-17 09:00:42 来源:诸城新闻网
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空气,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扰乱居民生活秩序,损害城市良好形象。为进一步整治市民反映强烈的露天烧烤污染空气、占用道路和扰民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诸城市露天烧烤管理暂行办法》,从现在起,由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联合所属街办(园区管委会)对露天烧烤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城区四环路以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露天进行烧烤经营作业。和平街(兴华路至北环路段)、人民路(东武街至市场街段)、府前街全路段、兴华路(东关大街至西关街段)、东关大街全路段、超然台路全路段等区域为严管路段,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和店外经营。2、其他路段和区域的烧烤和经营活动应在店内进行。需在店外临时摆放物品的经营业户,应按程序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在批准区域内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临时摆放物品,烧烤作业必须在室内进行。3、经批准可临时店外摆放物品的烧烤经营业户,必须摆放物品的限定时间为晚18点至晚23点30分,经营结设立垃圾桶、杂料箱等环保卫生装置,经营场所或周边必须有固定厕所或公厕,杜绝随地便溺等现象,保证经营地点的干净、整洁,保护好周边的环境卫生;临时店外束后,必须撤除全部经营设备和物品,恢复原貌,做到人撤场清地净;临时店外经营必须预留3米以上的人行通道;不得采用高音喇叭、落地灯具等招徕顾客;倡导顾客文明用餐,避免出现高声吵闹影响他人的现象。4、希努尔商贸城、欧美尔家具城及新天地龙城广场等三处公共广场为我市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城区各无经营门店的经营业户经申请可到上述场地内进行集中经营,各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场地管理单位和经营业户应严格按照规范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和经营,不得出现空气污染和噪音扰民现象5、禁止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6、禁止无营业执照从事烧烤经营活动,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范围经营;7、禁止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8、禁止对烧烤油烟不作处理,随意排放,造成大气污染。
  对于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对于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烧烤业主从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关爱市民身体健康出发,自觉服从管理规定,停止露天烧烤行为,为给广大市民营造整洁优美、秩序规范、清新宜人的工作生活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告。
            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环境保护局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诸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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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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