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一天中午,原告董某骑着电动车下班,当行至一个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普通客车相撞,董某跌地受伤,围观群众及时拨打120将董某送到附近医院急救,后来董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四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出院后的董某将李某告上法院,建湖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事故过错责任,支付董某各项损失的60%,总计为297785.48元,因李某未能在期限内给付赔偿款,董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建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虽在上海有房产、有轿车、有车辆商业险,但他通过变更名户等多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使得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然而,建湖法院执行员从未放弃对案件的努力,千方百计地寻找李某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最终,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上海某证劵公司有价值504万余元的股票,得知这一消息后,建湖法院执行员立即奔赴上海,经过多方协调,终于依法冻结、划扣了被执行人李某的部分股票交易,结算资金27万,并对李某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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