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为便于居民家庭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申请办理程序,现将适用于本年度的有关政策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先租后补。
二、住房保障范围
城市规划区和各建制镇驻地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
三、保障家庭具备的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4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060元;
2、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有诸城市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有非租赁房屋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四、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五、无房户的认定
无房户指没有私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承租他人私房、单位公房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六、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1、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其他低收入提供家庭成员2014年度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2、申请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无私有住房的,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原件)。
3、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4、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七、申请审核程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1、报名。2015年4月18日-5月18日,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材料齐全地填写《诸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居委会或单位初审。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上报各镇(街办)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
3、镇(街办)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各镇(街办)政府或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审核并签署意见,将住房情况申报资料报市住建局,收入情况申报资料报市民政部门。
4、市住建局、民政局审查、公示。市住建局、民政局分别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情况1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5、补贴发放。从2015年8月份起,廉租住房出租人按照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出租人账户。
八、保障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其中,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3.5元。
咨询电话:6067219
诸城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邮箱:fgbbzk@163.com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