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组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邪教“教主”把自己视为“神”,将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拒不服从国家法律,肆意践踏国家法律。邪教组织无视国家法律所进行的集会、结社、游行等一系列非法活动,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对抗,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
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进行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