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一家宾馆的职工,工作已满20年,依法应享有1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宾馆一直没有安排张先生2011年度的年休假。2012年初,张先生向宾馆要求支付2011年度15天的300%的年休假工资遭到拒绝。宾馆希望张先生把2011年度的年休假排在2012年。
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8月份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不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否则,在年度内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就应当按年休假天数支付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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