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14-11-21 08:55:37 来源:诸城新闻网
诸城市保安服务公司关于与臧传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我单位职工臧传祥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11151611,于2010年10月到我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校保,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止)。现因严重违反我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款,决定自即日起与该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决定。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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