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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新农村(社区)新生活”培训普法讲座

2014-08-24 10:20:11 来源:诸城新闻网

  第八个问题: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应当如何来处理?
    答: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吴晓芳法官:1、相对应增值部分,未做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还是要按照婚姻法第39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2、如果房价跌了,是否也要另一方承担,倾向性意见,无需承担,至少应补偿还贷的一半,因为,跌应该是暂时的,总体还是升。(三)
    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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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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