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力眼镜反垄断背后
低廉违法成本难铸“隔离墙”
在垄断法屡屡亮剑的今天,眼镜行业为何还有众多企业在知法犯法?与高额的利润相比,反垄断所带来的处罚,显得微乎其微。这样低廉的违法成本,也使得很多企业不断铤而走险。
“我们这里是授权经销商,没有假货!”6月5日上午,北京潘家园眼镜城一处店面里,售货员有些不耐烦地对一位顾客说。这样的场景几乎同时在全国各地的眼镜店中出现——原因无他,一些曾经价格高企的国外知名品牌,几乎同时大幅降价了。
降价的原因有些让人意外:既非产业升级带来的成本降低,也绝不是“洋品牌”发了“善心”照顾中国消费者,而是因为5月底来自发改委的一则工作动态。
5月底,发改委网站公布了《部分眼镜镜片生产企业维持转售价格行为被依法查处》的消息。
消息称,发改委接到群众举报,查实了一些生产企业存在限制下游经营者转售价格的排除竞争行为,近期责成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900多万元。、
据悉,被查处的品牌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主要框架镜片生产企业和博士伦、强生、卫康等主要隐形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有的框架镜片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转售价格条款的《销售合同》,并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其制定的“建议零售价”销售镜片,直接维持转售价格。
国家发改委指出,眼镜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该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上游经营者不得剥夺、干预下游经营者的定价自由,排除、限制市场价格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
也正是因此,6月伊始,全国范围内的“洋镜片”开始价格陡降。
依据反垄断法整肃眼镜市场,发改委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让反垄断法这样一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更有效地服务于中国经济发展?
违法“高发区”
这不是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开出的第一张罚单,也不会是最后一张。
“这样的事情每年都有,每次几乎都因为同样的原因,在品牌厂商价格垄断和经销商自主定价权的问题上一直都是重灾区。”资深律师林德田向笔者介绍,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已经在多个行业出现过今天我们看到的事件。
据笔者了解,在一些产能高度集中的行业内,类似的现象从来没有消失过。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已经先后有汽车、白酒、奶粉等多个行业的知名企业收到了罚单。
在林德田看来,本次“洋镜片”踩上雷区,纯粹是自讨苦吃。“反垄断法对三大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进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制裁。在这之前,已经有茅台、葛兰素史克等许多知名品牌遭遇过反垄断调查,可以说这一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还是非常严谨的。”林德田认为,价格垄断行为并不是什么“新把戏”,是根本无法逃避调查的。
发改委对于此次开出的超过1900万元的发单是如此定义的:“作为眼镜行业市场规模较大、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知名品牌商,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达成并实施了销售镜片的价格垄断协议,达到了固定转售镜片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效果,排除和削弱了镜片市场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相关镜片价格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显然,发改委的罚单是有的放矢,对于此前心怀侥幸的“洋镜片”品牌并没有“高抬贵手”。
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但为何从茅台到尼康,从强生到葛兰素史克,这样的国内外大品牌、大企业,均“乐此不疲”地试图越过雷区呢?
“暴利”和“暴力”
“主要是我国垄断违法的成本不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没有规定严重的垄断行为会导致刑事责任,而罚款数额对于巨额利润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在发改委网站上,对于此次违法的几家国际品牌的处罚赫然在目。
最高者罚款为销售额的1%,确实有些不值得一提。而这也是中国市场的老问题:老凤祥2013年上半年净利润约为3.9亿元,当年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的323.29万元,仅占上半年净利润的0.83%。
而据一位经销商介绍,厂家建议零售价999元的一款镜片,自己的提货成本只有300元左右,超过200%的毛利润,与1%、2%的罚款额度相比,确实是暴利。
“其实我们更多的时候是希望打折或者降价的,”这位经销商有些无奈,“做生意开门迎客,每天都有成本,赚600元和赚300元都是赚,但因为卖不出去而流失客户,那就是净损失。”
有产业分析师向笔者介绍,高端品牌一直采取的“建议零售价”实际上是一种硬性规定,一是保持品牌的高端形象;二是维系高价格带来的高利润;三是方便统一管理经销商,防止恶意价格战扰乱市场。该分析师如是说。
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在建议价格背后,隐藏的是“暴力”。
据此次发改委的处罚公告称:“为确保镜片市场价格体系得到维持,涉案企业通常采取惩罚性措施加以约束,如扣减保证金、取消销售返利、罚款、停止供货、口头(邮件)警告等。一旦经销商或零售商突破限定的价格(折扣)或擅自加大促销力度,就会遭到警告、停止供货等惩罚;反之,如果经销商或零售商严格遵守限定的价格或促销力度,则会获得销售返利等奖励。”
不仅仅是眼镜市场,所有品牌化程度高的产业都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暴力与暴利,已经无法让“维系市场价格体系稳定”成为“建议零售价”存在的有说服力的借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