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14-06-09 09:02:33 来源:诸城新闻网
李之秀,身份证号码370728196906241149,2008年1月到我公司,由我单位派遣到诸城市邮政局工作,2014年4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我公司决定与李之秀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潍坊市合鸢劳务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10日 1 条记录 1/1 页
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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