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越秀法院了解到,2012年法院共收到消费者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共53件,占所有案件的1.33%,2013年收案121件,占2.67%。
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型案件中,原告为“职业打假人”的案件占90%以上,普通消费者起诉各大厂家、销售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可谓寥寥无几。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近日,越秀法院法官对新消法的七大亮点进行解读,并结合典型案件对消费者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案例:食品安全“退一赔十”
小郑(化名)在某大型连锁药店购买了7盒保健品合计1736元,外包装上显示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小郑并没有服用购买的保健品,但其认为该添加剂违反了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于是起诉了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并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中添加的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固定饮料,并非果糖,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仅限定于果糖,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生产商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生产商赔偿十倍即17360元的赔偿金给原告。
法官点评: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请求并不以消费者实际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
七大亮点
1.“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赔偿权利
旧法规定,如果消费者明知产品存在瑕疵则不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新消法修改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2.网购商品,有权无理由七日内退货
新消法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3.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任何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内容无效。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在其店内明示收取“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货一出门恕不退换”等不合理霸王条款均不合法。
4.更注重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5.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电商”,即天猫、淘宝等网购平台,新法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权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6.惩罚性赔偿金额保底500元
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旧法规定要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但新法则将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至“退一赔三”,且最低不低于500元。
7.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有权代表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在现行实体法律制度中首次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