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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明白纸

2014-01-02 09:36:07 来源:诸城新闻网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的要求,方便购买家庭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申请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房源情况
    本年度销售共有房源375套。具体包括:山东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鑫城·芦山家园项目,共260套,位于密州街道办事处驻地西侧,楼号为10、11、14、15、20、21、24、25号楼,均为多层,面积为60-90平方米,有套二、套三两种套型,销售均价为2256元/平方米(物价部门核价)。安徽建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玺嘉苑项目,共115套,位于密州街道办事处驻地西侧,楼号为1、2、6、7、11、12、13号楼,均为多层,面积为60-90平方米,是套二户型,销售均价为2293元/平方米(物价部门核价)。
    二、申请家庭具备的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2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368元;(二)在市区无私有住房,在镇、街办驻地无商品住房,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三)有诸城市常住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和年满28周岁(含)以上单身的人员,在诸城市内有稳定工作(满一年)的外来务工家庭和年满28周岁(含)以上单身的人员。
    三、申请对象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1、夫妻;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6、正在服兵役以及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四、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或在镇、街办驻地无商品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
    五、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一)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六、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报名(报名时间: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5日)。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二)居委会或单位初审(初审时间:2014年1月16日-1月31日)。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其主管部门。(三)街道(镇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其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和民政部门。(四)市住建、民政部门审核。住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五)公示。由住建部门汇总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予以登记。(六)发放准购证。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向申请家庭发放《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进行选房,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在公证人员、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发放《准购证》。申请家庭凭《准购证》依次选房,选房结果现场进行楼盘公示。(七)签合同。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条款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住建部门各一份。(八)备案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购房合同签订30日内,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住建部门,并办理房屋销售备案手续。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由市住建部门在房产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对购房家庭进行房屋登记权利限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八、两个需要明确的概念
    (一)市区:城市四环路内及外延一千米和开发区。(二)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工作:缴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或在本地交税、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具一年以上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6067219
    邮箱:fgbbzk@163.com
    诸城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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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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