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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2013-10-21 10:23:41 来源:诸城新闻网

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本网讯 (记者王槐德 通讯员王聪娥)为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需要,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日前,我市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统一全市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7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超出6万元时,超出部分统一按8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12万元。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7%、77%、67%、57%分别提高至90%、80%、70%、60%。统一调整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及报销比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统一确定了14种。一个医疗年度内,特殊门诊慢性病统筹起付标准为600元,其中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70%。统一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定额标准的70%报销。因生育引起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一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各类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同时,统一异地就医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非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危重病时以及学生因放假、外地实习等原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其余部分按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调整新生儿参保方式。新生儿可凭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随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当月起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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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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