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据了解,银监会已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3年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经国务院同意,拟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据透露,上述10个城市的选择,主要考虑兼顾东中西部地区以及不同层级的城市,使试点城市覆盖面更加平衡,试点更加深入。这些城市的经济金融基础较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性较高,且已对设立事宜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论证。
据悉,银监会或将根据过去几年试点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修改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待颁布实施后,正式启动扩大试点审批工作。在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中,银监会拟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将根据《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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